|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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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台儿庄古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亿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银复成(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民初2155号 原告:枣庄亿科投资合伙企业,住***。 原告:山东台儿庄古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文化路2270号1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保玉,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开发区广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亮,总经理。 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光明大街南光辉路西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亿科投资合伙企业、山东台儿庄古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借款99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山东华亿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枣庄亿科投资合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990万元,于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借款义务,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只是《投资合作协议》的一项内容,也是履行《投资合作协议》的具体行动,此项合作是2017年台儿庄区到辽宁招商引资,各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地点是辽宁昌图县,此案应移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第九条第二款已对于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诉讼地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辽宁比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翔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