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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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奇力轧辊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振锻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奇力轧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10668.33元;被告常州市东振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50832.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负担145元,由被告常州奇力轧辊有限公司负担614元,由被告常州市东振锻造有限公司负担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