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如柏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富一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6民初98号 原告:辽宁富一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春玲,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如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柏安,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富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如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辽宁富一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辽宁富一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辉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