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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9237)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渝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链家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渝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链家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3643950元;

二、被告重庆渝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链家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36439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佣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链家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70元,减半收取计20185元,由原告重庆链家高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210元,被告重庆渝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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