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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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爱瑞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天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爱瑞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5.66万元,并承担以455.6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大连天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爱瑞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天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68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268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