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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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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本金28000000元;

二、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2018年3月31日以前的预付货款财务费用35141917.81元;

三、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以后的预付货款财务费用。该财务费用以28000000元为本金,以2%/月为标准,自2018年4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上海钢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九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

五、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对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采矿权(采矿权证编号:C***7515)和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采矿权(采矿权证编号:C***3992)的变价款享有受偿权;

六、河北九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清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中钢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436元,公告费650元,由左权县神头冶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桥市周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莲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河北九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钢音实业有限公司、北票市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北票市清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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