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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小康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安减震器有限公司
重庆金豪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金豪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德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费43851.62元。

如果被告重庆金豪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被告重庆金豪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重庆金豪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随本案义务标的款一并向其转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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