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855元及利息3406.95元,如被告***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则由被告***在前述借款本金378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