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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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安源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安源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的房屋租金1545240元; 二、驳回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4元,减半收取9442元,由被告安徽安源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