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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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通坤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通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欠款336305.5元; 二、被告重庆通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欠款336305.5元为基数,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4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重庆通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