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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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03民初2784号 原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毅。男,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由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金亮 人民陪审员燕中华 人民陪审员沈丽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婕 |
| 裁判日期 | 2018-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