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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03民初2784号

原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毅。男,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由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金亮

人民陪审员燕中华

人民陪审员沈丽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婕

裁判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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