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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岩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30民初237号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岩支行行长,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本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时尚未预交诉讼费,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瞿应锋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郭平梁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