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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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幢××室的住宅(不动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