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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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5.1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4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60元,由原告***负担2760元,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