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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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灯具货款24,850元; 二、被告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变压器货款228,900元; 三、被告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利息损失(以228,9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13.73元,减半收取3,606.8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成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各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