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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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袁伟芬日用百货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XXXXXXX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10万元; 三、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日用百货店对前款赔偿金额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莉露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330元,被告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日用百货店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