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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永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锰酸锂车间2、车间5项目的工程款5,139,000元,并支付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止的利息1,618,473元,此后的利息从2018年2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该项工程款还清之日为止;

二、限被告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钴酸锂厂房1、仓库1项目的工程款2,099,698元,并支付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日止的利息556,736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该项工程款还清之日为止;

三、限被告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程、室外道路、给排水、消防工程及宿舍楼(1)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473,510元,并支付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止的利息442,053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该项工程款还清之日为止;

四、在处置涉案工程时,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工程款的债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五、限被告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946,469元;

六、驳回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839元,由原告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08元,由被告永州零陵瑞翔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4,231元(上述诉讼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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