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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永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永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情感星月”(ID:gh_e8d97a0e6648)上发布的标题为《一个人走上坡路的八条建议,看完豁然开朗》一文;

二、被告长沙永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合理开支1500元,共计2300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元,两项合计100元,由原告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长沙永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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