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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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弘航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证债权文书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四川荣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弘航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各项欠款14390591.16元及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以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路××号××层××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5、4××7、4××8、4××3号)抵押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财产若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