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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4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日生,朝鲜族,个体,住***。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日生,朝鲜族,韩国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暂住广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24民初87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吉2424执78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家属与本院联系称能够履行本案债务,对于利息问题希望与申请人协商。经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明确表示,本案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只要求***支付5000元即可,放弃其他权利。2021年7月21日***将执行款10500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2021年7月21日本院对该案件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吉2424执恢145号。2021年7月23日,本院将执行款105000元向申请人发放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处理。

综上,本院恢复执行的(2021)吉2424执恢145号案件执行完毕,即(2019)吉2424执78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秦四福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祥毅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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