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初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267864.61元及垫资利息(利息自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1月1日以7920.25万元为基数,2007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17日以7890.25万元为基数,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1月19日以7390.25万元为基数,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3月24日以7370.25万元为基数,2008年3月25日至2008年4月16日以7360.25万元为基数,2008年4月17日至2008年5月11日以7300.25万元为基数,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6月29日以7200.25万元为基数,2008年6月30日至2008年11月4日以7170.25万元为基数,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1月18日以7010.25万元为基数,2009年1月19日至2009年4月1日以6610.25万元为基数,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9月27日以6460.25万元为基数,2009年9月28日至2009年12月23日以6060.25万元为基数,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2月3日以5060.25万元为基数,2010年2月4日至2011年3月14日以5010.25万元,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9月21日,以2910.25万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267864.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 三、驳回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河北旅游职业学院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79014元,由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4014元,由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负担1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14元,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4014元,由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负担11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