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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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46,749.73元; 二、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49,737.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以64,674.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5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以32,337.4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5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064.4元,减半收取为5,532.2元,由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