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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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2,600,000元; 二、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3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00元,由被告南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