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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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宏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英创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启源阀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宏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4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以本金5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以本金457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以本金452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442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4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宏润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2元,由被告李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