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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恢1345号 周辽梅、马娜: 申请执行人周辽梅与被执行人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娜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辽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马娜偿还申请执行人周辽宁本金16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辽梅与申请执行人马娜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马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恢13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30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