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28日转据前结欠利息16100元; 三、被告***、***偿还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月利率6.7063‰,自2019年3月2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就抵押物(被告***、***共同共有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桑梅西路小康花园A2栋103号车库及A2栋305号商品房)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当中的金钱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09.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