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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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5,588.97元; 二、被告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5,588.97元的利息(以13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6,588.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6元,由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由被告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负担6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