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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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物资回收公司 锦州丰硕农资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71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锦州市物资回收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桂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丰硕农资储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市物资回收公司、锦州丰硕农资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调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完毕,执行费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1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