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正大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其中,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当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应当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沈阳正大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1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