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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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执行人:***,女,19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10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29035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836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201执36号、(2021)黔0201执恢53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