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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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冀11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11051元(该数额计算至2016年3月11日,其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 三、确认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利息77050元(该数额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其余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0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