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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0089.6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89325.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袁满斌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裴静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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