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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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盐农银(公司部)流借字第05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承担从2018年1月21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 三、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四、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不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经济开发区蔡尖村三组泰山南路51号1-2幢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证号为: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282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284号)。 五、被告***对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421元,由被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亚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