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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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新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维泽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信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对被告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重组债务本金339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4079.3万元、律师费8万元的债权; 二、确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以本金33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确认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就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新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就被告北京维泽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东方信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63%股权在上述第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14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6426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6853元,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9573元,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维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