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62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4989元,由原告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负1281元;

二、原告***医疗费268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719.6元、误工费600.74元,共计4494.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三、原告***医疗费241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719.6元、误工费600.74元,共计4228.3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三、原告***返还被告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元;

五、驳回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承担71元,由原告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7-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