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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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彬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62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4989元,由原告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负1281元; 二、原告***医疗费2684.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719.6元、误工费600.74元,共计4494.4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三、原告***医疗费2418.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719.6元、误工费600.74元,共计4228.3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 三、原告***返还被告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元; 五、驳回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西安昌隆建材有限公司承担71元,由原告咸阳海天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