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广西博白柳银股份有限公司锦绣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博柳银(85401)借字第039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于2018年9月6日到期; 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6止,按月利率7.9167‰计算;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9167‰计算并加收50%的罚息;复息按罚息率计收;已支付的25052.83元利息相应减除; 四、被告***、***共同返还律师费8400元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博白县松旺镇大街145号房地产[桂(2017)博白县不动产权第000011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六、案件受理费2686元(已减半)由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72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