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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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方交联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遵义长征电器智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