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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贺州市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贺州市宏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元;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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