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00,000元,被告临沂批发城***食品商行就上述赔偿数额中的10,000元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933.33元,被告***、***负担3,866.67元(被告临沂批发城***食品商行就上述金额中的386.67元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临沂批发城***食品商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