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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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正兴炉业有限公司 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正兴炉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1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正兴炉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826元、反诉受理费19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正兴炉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400元,被告(反诉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426元、反诉受理费1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