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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方航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泛美航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藏泛美航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航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120,000元;

二、被告西藏泛美航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航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90元,由被告西藏泛美航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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