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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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查县华宇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加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加查县华宇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0670.00及违约金100,121.40元,共计600,79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7.91元,减半收取计4,903.96元,由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