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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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德保县地产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一审原告江潮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由一、二审法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