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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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04执4309号 杨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杨毅与被告李康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430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