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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宁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6633.06元(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合计金额516633.06元;2021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计4483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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