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乐运源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卓能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新冉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2007年12月25日编号为××的工业用燃气供应项目商务协议书; 确认原告南京乐运源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的LNG气化站武家嘴站点现场设备移交确认单中除消防水池外的工业用燃气LNG气化站设备、添加剂混合设备等资产(详见案涉移交确认单)所有权归原告南京乐运源能源有限公司所有。 驳回原告南京乐运源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