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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602民初44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瑞华。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本宁。

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日

待裁事项:原告于庭审过程中撤回对本案起诉,称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磨颖

人民陪审员韦克芳

人民陪审员聂卫权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俊龙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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