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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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602民初44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瑞华。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本宁。 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日 待裁事项:原告于庭审过程中撤回对本案起诉,称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磨颖 人民陪审员韦克芳 人民陪审员聂卫权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俊龙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