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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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荔浦县永祥农资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荔浦县永祥农资经营部货款8,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