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世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72民初6930号

原告:东莞市世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丽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清,广东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案件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66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1669元。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御墅莲峰花园项目35号楼7层11号房屋;借期为12个月;借期内无须利息;由被告于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分十二期偿还;若被告逾期还款三个月后仍不能归还任何借款及相应利息,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原告通知被告提前还款之日视为借款到期日,且从借款到期日至被告实际完全还清借款当日,被告应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10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了七期,自2020年8月1日起未如约还款,故以起诉的方式向被告收回剩余借款,并诉请被告按约定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借款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借款后,未举证证明其按约定分期偿还借款的情况,现原告主张被告已偿还七期,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依约偿还剩余借款,已违约,原告现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诉请被告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41669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因被告拖欠原告的本金仅为41669元,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日300元,已超过法定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诉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以欠款本金41669元为基数,按案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6.6%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世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669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世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款本金41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世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敏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嘉丽

附录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7-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