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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993.82元(已扣减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不含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42757.59元),(开户名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宁县支行,帐户:62×××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元及鉴定费2439元,合计4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4219元,原告***负担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